综保区内企业如何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2020-07-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促进综保区保税研发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研发业务的相关要求。本文将结合公告内容,从企业实地开展业务的角度,为您解答综保区内保税研发业务怎么做。


一、综保区内可开展的保税研发业务的范围

保税研发是综合保税区内具有研发设计能力的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以及样品等开展产品研发设计的经营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


二、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2.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 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三、保税研发业务电子账册管理要求

1. 料件成品账册: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库存、研发耗用等海关需要的监管数据,并根据实际研发情况办理报核手续。

2. 设备账册:参照综保区加工贸易设备账册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设立和管理。


四、保税研发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境(区)操作

根据综合保税区保税料件和成品进出境(区)的业务需要,将业务模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对其操作方法和示意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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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五、保税研发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的处置

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区内企业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六、哪些情形下企业会被海关暂停保税研发业务

1. 企业不再符合规定的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条件的;

2. 未能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综保区的;

3.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

4. 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综上,研究院认为,发展保税研发是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为开创产业高质量发展之路和进行业态创新提供了契机,企业可将综保区的优惠政策叠加,综合利用研发设备免税及物料保税等政策,降低整体研发成本,增强科研竞争力,以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乃至全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